回避的程序
Posted on 星期二, 03月 9th, 2010 at 10:33 am. 14 Hits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
二、回避的申请、审查、决定与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司法人员在立案及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诉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