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Posted on 星期二, 03月 9th, 2010 at 10:15 am.   20 Hits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1.侦查人员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中的人,当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侦查人员。
  2.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3.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书记员:所有机关中的书记员。
  5.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鉴定人只要受到专门机关指派和聘请就可以。
  6.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也应该回避。
  回避在诉讼制度上可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我们国家的回避是有因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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