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律师说法’ Category
已保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星期六, 07月 24th,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星期六, 07月 24th,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星期六, 07月 24th,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房屋动拆迁诉讼纠纷中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处理
星期六, 07月 24th, 2010房屋动拆迁诉讼纠纷中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等规定,拆迁诉讼可以分为拆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类。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除了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房屋拆迁民事诉讼是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拆迁当事人与非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与拆迁相关的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拆迁律师应注意,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不能签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同时法院一般会告知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是被拆迁人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对拆迁诉讼中的举证问题,根据不同的案情及诉讼请求,承办拆迁诉讼律师应当分别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如下证据:(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房屋发生拆迁法律事实的证据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拆迁公告。(三)新建建筑物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四)房屋被拆除前所作的面积测量报告。(五)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六)已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七)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八)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报告等。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一)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二)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三)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时,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四)能证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五)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
星期六, 07月 24th, 2010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
问: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
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